为认真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全面落实扬州大学本科教学工作大会精神,我院自2017年开始,部分专业实行大类招生。根据学校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专业分流的组织与实施
学院成立以院长、院党委书记为组长,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为副组长,学院其他领导、纪检员、团委书记、教学秘书为成员的专业分流领导小组。小组秘书由教学秘书兼任。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制订专业分流办法,审核申请专业分流者资格和条件,组织专业分流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组,具体负责专业分流工作的实施。
第二条 专业分流工作宣传推介
学院将在新生进校时开展专业入学教育,充分解读大类招生和专业分流政策;在学生一、二年级学习期间通过学科导论课教学,对学生进行正确的专业引导。
第三条 专业分流的时间
学院在每年的6-7月(专业类学生第四学期末)进行学生拟修读专业的分流与确认工作。
第四条 专业分流办法
专业分流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志愿优先,自主选择”的原则进行。
1. 学院在第四学期结束后将所有拟分流学生前两学年学分绩点统计公布后,向学生发放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志愿表进行填报。
2. 学院根据学生志愿,依据前两学年学分绩点自高至低,确定学生的分流专业;根据师资、实验室资源以及学院办学实际条件,分流后的任何一个专业人数不超过25人。
3. 第一学年转专业进入大类培养的学生,分流时与原大类学生按照统一办法进行分流。
第五条 专业分流确认与公示
根据上述办法确定的学生拟选专业情况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无异议,将确认结果报送学校教务部门。
第六条 解释与执行
本办法由学院专业分流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扬州大学化学化工学院
2023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