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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化学化工学院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认定与管理办法(修订)

为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强化研究生导师岗位责任,切实提高我院研究生培养质量,优化研究生教育资源使用效益,根据《扬州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扬州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工作实施细则(修订)》有关文件,结合我院研究生教育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博士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认定与管理

按照《扬州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工作实施细则(修订)》规定执行。

二、硕士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认定与管理

(一)硕士研究生导师招生基本条件

1、我院在岗在编教师或兼职教师,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遴选获得硕士生导师资格,且接受过研究生导师岗前培训。

2、品德表现良好,能承担研究生教学任务,承担过一定工作量的本科生课程教学。

3、每年能保证有半年以上的时间在国内指导研究生。

4、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硕士生导师或以博士学位身份获得我校硕士生导师资格的在岗在编导师或兼职导师,招生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57周岁(截至招生年份的12月31日,下同);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硕士生导师,招生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60周岁;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者,招生年龄按博士生导师招生工作相关要求执行。

5、近三年(截止招生年份前一年的12月31日,下同)指导毕业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在各级抽查中未出现“不合格”。

(二)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招收学术型硕士生。具体条件如下:

1、博士生导师;

2、近三年以优秀人才及以上引进的人员(仅限第一次招生);

3、主持在研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4、近三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发表SCI期刊论文6篇及以上。1篇一区论文可折算成4篇SCI论文,1篇二区论文可折算成2篇SCI论文;

5、学科教学硕士研究生招生条件按照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条件

所指导的学位论文必须具有应用背景,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招收工程硕士学位研究生。具体条件如下:

1、近三年以校特聘教授及以上人才引进的人员(仅限第一次招生);

2、主持在研国家级科研项目或省重大/重点研究计划;

3、招生前一年横向项目累计到帐经费不少于5万元或近三年平均横向到账经费不少于5万元;

4、近三年获批江苏省企业研究生工作站或在企业开展博士后研究者,且招生前一年横向科研到帐经费不少于2万元或近三年平均横向到账经费不少于2万元;

5、招生前一年获批国家授权发明专利2项或国外授权发明专利1项或专利转让费累计不少于2万元;

6、教育硕士研究生招生条件按照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招生资格条件的认定程序

1、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条件由学校组织认定。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条件认定工作每学年开展一次,认定工作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已满足我校硕士研究生导师招生条件者,通过个人申请、学院组织认定、学校组织审核等程序后方可获得招生资格。

2、申请招生的硕士生导师须向学院提出申请,填写《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招生登记表》。

3、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招生计划、学科发展需要和导师指导能力等因素,对申请者做出是否符合招生条件的认定结果,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4、未提出申请者不列入本年度研究生招生计划。

(五)招生指标

1、具备各类型研究生招生条件的导师原则上当年可招收1名相应类型的研究生。

2、教师应根据课题研究方向在相应的学科方向和专业类别下进行招生,鼓励学生根据自己的研究兴趣与指导教师之间在基本指标规定内进行双向选择。

3、为鼓励教师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产出高质量、标志性研究成果,对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可适当增加研究生招生指标。

(1)在研国家级重大(点)项目负责人、学科负责人、领军及以上人才;

(2)重大横向项目或军工项目在研、招生前一年横向科研项目累计到帐经费不少于50万元;

(3)在学科顶级期刊发表论文。

具体研究生指标奖励办法根据当年招生生源情况另行规定。

三、附则

1、本实办自2019年博、硕士研究生招生起实施。

2、本实办由化学化工学院负责解释。

扬州大学化学化工学院

201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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