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内部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促进廉政建设,依据《扬州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扬大采管〔2018〕1号)、《扬州大学网上竞价采购管理办法》(扬大采管〔2018〕2号等规定,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使用学校财政性资金、学院自筹资金和其它资金进行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采购活动。
第三条 学院采购是指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
货物类采购指教学科研设备、一般设备、实验器材、耗材、药品、图书教材、教学用品、办公用品、劳保用品、宣传用品、网络管理系统等采购。
工程类采购指扩建改建、装修修缮、拆除等项目的设计、施工,以及与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采购。
服务类采购指维护保养、检测、咨询等采购。
第四条 学院各类采购项目均实行预算管理。请购部门应编制采购预算,落实经费来源渠道。使用学院财政性资金、自筹资金的须经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原则上每学期集中研究一次。
学院分散性采购执行审批制度。申购人需事前书面提出申请,报学院采购工作小组批准。
第五条 学院成立采购工作小组,负责采购工作的组织、协调、评标等工作,组长由分管院领导担任,成员由办公室主任、实验中心主任、相关专家、纪检员等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采购方式;
(二)制定调研方案,组织采购调研;
(三)编制采购文件,发布采购信息;
(四)审查投标商家的资格;
(五)组织采购项目的开标、评标、谈判、询价工作;
(六)通知中标结果;
(七)与中标商家签订合同;
(八)负责对采购项目过程监督管理,组织采购项目验收;
(九)收集整理采购文档。
第二章 工程类采购管理
第六条 采购方式
(一)1万元以下的工程由学院采取邀请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二)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工程可由学院以公开招标方式自行采购,也可委托后勤保障处(或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等)进行采购。
(三)5万元以上的工程须申请学校集中采购。
第七条 工程采购前须进行可行性论证。程序为:
(一)请购人(使用部门)提出采购申请,填写《化学化工学院维修改造申请表》(附件一),明确维修改造目标、施工内容、水电要求、环境环保、安全要求、经费渠道、具体负责人等。
(二)实验中心组织对项目的水电、环境环保、实验室安全等进行论证,必要时需邀请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论证。
(三)分管院领导审批。必要时递交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
第八条 1万元以下的工程类采购采用邀请招标进行,程序为:
(一)编制招标文件,明确施工要求以及评标原则。
(二)发出招标邀请。由学院实验中心根据项目性质,从符合条件的商家中邀请3家以上商家参加投标。
(三)投标。可组织投标单位查看现场。
(四)开标、评标。学院采购工作小组(成员5人以上且为单数)根据确定的评标原则进行开标评议,确定中标商家。开标时,由纪检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
(五)中标通知、签订合同。遵照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由学院与中标商家签订采购合同(参考学校采购管理办公室规定范本)。
第九条 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工程公开招标程序为:
(一)编制招标文件,明确施工要求、评标原则。
(二)在学校职能部门或学院网页发布公告,公告期不少于3日。
(三)投标。审查报名商家资格,报名商家原则上须入选学校商家库。组织通过资格审查的报名商家查看现场。投标时间不少于3日。
(四)开标评标。学院采购工作小组(成员5人以上且为单数)根据确定的时间、地点、评标原则进行开标评议,确定中标商家。有3家以上商家投标方可开标。开标时,由纪检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特殊项目需报请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五)结果公示。评标结果在学院或学校职能部门网页公示不少于2日。
(六)中标通知、签订合同。公示期满后,向中标商家发出中标通知,并遵照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由学院与中标商家签订采购合同(学校规定的范本)。
(七)合同审签。合同生效前须送审计处审签,同时提供采购评审记录表、学院采购申请表、采购文件及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第十条 学院评标方式一般采用综合评分法(参考附件二)。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变更管理。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功能与用途发生变化,或因设计的深化与完善、不可预见因素与外部条件发生变化等原因,可进行工程项目变更。工程项目变更需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并从严控制,审批程序为:
(一)提出变更。由请购部门对建设工程的施工方案、技术要求以及建材选用等提出的书面变更申请,明确变更方案、估算金额。变更后工程总预算不得突破学院规定采购方式的限额。
(二)实验中心负责人审核、分管院领导审批。必要时需提交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学院需与施工商家签订补充协议,明确变更内容、变更经费。
(三)实验中心专门负责人和请购部门具体负责人应监督工程变更的执行情况,并在验收单上注明变更内容、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实验中心应指定专人与请购部门具体负责人共同做好项目施工的过程管理。所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前,实验中心管理人员应向商家明确周边环境等施工管理要求,施工中应定期检查施工进度和管理要求的执行情况;请购部门具体负责人应根据项目技术要求全程跟踪、检查施工内容。
第十三条 组织验收。工程建设项目的验收由院采购工作小组、请购部门、商家等单位的人员参加。参与验收的人员应对项目实施情况作出评价,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工程结算及其审计按学校规定执行。工程建设结束后按要求收集整理档案资料并保存。
第十五条 不得将5万元以上的工程拆分成几个项目。同期进行的相同、类似工程应合并按规范采购。
第三章 货物类采购管理
第十六条 单项或同批5000元以下的定型货物由学院自行采购或实行网上竞价采购、非定型货物由学院实行询价采购。
第十七条 单项或同批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定型货物,由学院实行网上竞价采购,选择“竞价类”申请采购。
第十八条 单项或同批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非定型货物,由学院参照学校集中采购方式和程序,实行询价采购,或网上竞价采购,选择“非竞价类”申请采购。
第十九条 单项或同批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定型货物,由学院实行网上竞价采购,选择“竞价类”申请采购;也可委托学校职能部门采购。
第二十条 单项或同批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非定型货物,委托学校职能部门采购。
第二十一条 单项或同批20万元以上的所有货物,委托学校职能部门采购。
第二十二条 学院采购程序
询价采购,由申购人进行市场调研,学院采购工作小组货比三家,讨论确定供货商家。报销时,需在发票上注明“非标准商品”、“定制商品”、“鲜活商品”等内容,并附采购过程记录。
“非竞价类”网上竞价采购,由申购人进行市场调研,学院采购工作小组货比三家,讨论确定供货商家,将采购过程和结果呈报到学校管理系统中审核。
网上竞价采购按《扬州大学网上竞价采购管理办法》(扬大采管[2018]2号)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可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机制,根据学校规定提交急需采购申请或实行网上竞价采购。
第二十四条 所有单价1000元以上或批量5000元以上的国产教学科研用设备(不含家具和软件)采购,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和退税手续。
第四章 化学试剂采购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类化学试剂及实验耗材的采购,须使用扬州大学低值易耗危化品综合管理系统或扬州大学竞价采购网,参照第二章货物类采购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凡利用学校下达的实验教学经费、优势学科、品牌专业等财政性经费进行的采购,由实验中心安排专人负责实施。按照采购与验收分离原则,设采购员、验收员各1人。
教师利用科研经费进行的化学试剂及实验耗材的分散采购,由教师通过学校采购管理系统按规定自行采购,同时,需明确采购员、验收员。
第二十七条 学院成立技术专家组,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学校采购管理系统中的商家目录,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结合商家服务质量,对各商家的品牌质量、代理资质和服务承诺进行综合评议,确定并公布学院候选商家(品牌)名单。
第二十八条 采购的原则要求
采购员在学院技术专家组确定的商家(品牌)范围内,检索需要采购的物品,对比候选商家的网站价格,实行最低价采购。如果没有执行最低价采购,则需要备案说明理由。如果在技术专家组确定的商家(品牌)范围内,未能检索到需要采购的物品,可以在学校系统备案的商家中扩大品牌范围,仍实行最低价采购,并需要备案说明理由。特殊质量要求的物品采购须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采购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商家,或出现送货不及时、退换货响应慢、经提醒后未改善的商家,终止其供货资格。
第五章 服务类采购管理
第三十条 5000元以下服务项目由学院询价采购。程序为请购人市场调研3个以上服务商家书面报价;学院采购工作小组讨论确定供货商家。
第三十一条 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服务项目由学院按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程序为:
(一)编制招标文件,明确服务要求以及评标原则。
(二)发出招标邀请。由请购人根据服务项目性质,从符合条件的商家中邀请3家以上商家参加投标。
(三)开标。学院采购工作小组(成员5人以上且为单数)开标评议,确定中标商家。纪检员记录开标过程。
(四)签订合同。遵照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由学院与中标商家签订采购合同。
第三十二条 5万元以上服务项目学院委托职能部门采购。
第三十三条 结算发票内容必须是服务类,如修理费、测试费、设计费、搬运费、租赁费、游学费、培训费、软件使用费、账号使用费、网络服务费等,不能为商品。不得将5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拆分成几张发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采购活动应遵循公开公正、依法依纪、廉洁高效原则,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采购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三十五条 法律责任执行《扬州大学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七章 其他
第三十六条 学院委托采购按学校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经学校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后实施。本细则与学校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学校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附件一:化学化工学院维修改造工程申请表
附件二:工程采购综合评标参考表
扬州大学化学化工学院
附件一.doc
附件二.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