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增强学生实验室安全的责任意识,有效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扬州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扬州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扬州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实验室安全违规行为及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坚持分级管理原则、责罚对等原则、公平公正原则、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违规行为处理与安全责任事故处理相结合原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开展各类实验的所有学生,包括各类学习进修学员等学籍归我校管理的学生。
第三条 学生实验室安全违规行为与等级认定
序号
| 违规行为
| 等级
|
1
| 进入实验室未穿着实验服或防护服,未按需要佩戴防护眼镜、防护手套、安全帽、防护帽、呼吸器或面罩等;穿着实验服或戴实验手套,随意进入非实验区域。
| 四
|
2
| 实验室内、公共场所堆放与实验无关的物品,实验室环境脏乱差。
| 四
|
3
| 在实验室内存放或烧煮食物、吃零食、吸烟。在实验区域(包括室内、走廊、电梯间等)吸烟。
| 三
|
4
| 在实验室内进行与实验无关的活动;擅自将外单位人员带进实验室;擅自在实验室睡觉过夜或进行通宵实验。
|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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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私自改装、乱拉乱接电路、水路;使用禁止的大功率设备或取暖设备;使用明火和可燃性蚊香等。
|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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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在实验室或消防通道给电动车充电;无人监管状态下为电器充电。
|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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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未执行管控类化学品申购、使用、保管等管理制度;向无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购买化学试剂;私自接受外单位提供的、或向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管控类化学品。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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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无证操作大型仪器;高温、高压、高速运转等危险性实验时离开工作岗位;实验结束未按要求关闭相关设备设施和水电气源;未执行实验操作规程。
| 一
|
9
| 向下水道倾倒废旧化学试剂和废液;乱扔或未按规定分类处置实验废弃物(包括废试剂瓶、碎玻璃、医疗生物废物等);实验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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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不服从、不配合实验室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
| 一
|
第四条 学生实验室安全违规行为的处理
学生发生第五条所列的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将根据等级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
(一)存在四级安全违规行为的,立即对当事学生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其改正违规行为。
(二)存在三级安全违规行为的,对当事学生进行通报批评,要求其作书面检讨、改正违规行为。
(三)存在二级安全违规行为的,给予当事学生警告处分,要求其作书面检讨、改正违规行为。
(四)存在一级安全违规行为的,给予当事学生严重警告处分,要求其作书面检讨、改正违规行为。
(五)同时存在两项以上违规行为的,按其中较中的等级再加重一级处理;同一违规行为出现2次及以上的,加重一级处理。
(六)存在违规行为的学生如为中共党员,还将视情节给予党内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的等级认定
序号
| 责任事故
| 等级
|
1
| 直接经济损失五千元以下,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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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直接经济损失五千元以上(含)至二万元,未造成人员伤亡。
|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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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直接经济损失二万元以上(含)至十万元或造成人员轻伤。
|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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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含)或造成人员重伤、死亡。
| 一
|
第六条 学生发生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的责任追究
除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外,将根据等级给予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一)发生四级安全责任事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二)发生三级安全责任事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发生二级安全责任事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发生一级安全责任事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因故意违反相关安全法规、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自身受到伤害的,后果自负;
(六)责任人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报告、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或不如实报告的,将从重处分。
第八条 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内不得参评各类奖学金及各种荣誉称号。
第九条 学生实验室安全违规行为或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处理程序
学院学工办按照《扬州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规定的权限与程序,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需报学校有关部门联合处理的,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后,由院学工办按规定报送。
第十条 学生发生实验室安全违规行为或安全责任事故的,将追究指导教师的责任;追究办法按学校、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本办法条款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