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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化学化工学院学生实验室安全违规行为及安全事故责任人员处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增强学生实验室安全的责任意识,有效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扬州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扬州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扬州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实验室安全违规行为及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坚持分级管理原则、责罚对等原则、公平公正原则、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违规行为处理与安全责任事故处理相结合原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开展各类实验的所有学生,包括各类学习进修学员等学籍归我校管理的学生。

第三条 学生实验室安全违规行为与等级认定

序号

违规行为

等级

1

进入实验室未穿着实验服或防护服,未按需要佩戴防护眼镜、防护手套、安全帽、防护帽、呼吸器或面罩等;穿着实验服或戴实验手套,随意进入非实验区域。

2

实验室内、公共场所堆放与实验无关的物品,实验室环境脏乱差。

3

在实验室内存放或烧煮食物、吃零食、吸烟。在实验区域(包括室内、走廊、电梯间等)吸烟。

4

在实验室内进行与实验无关的活动;擅自将外单位人员带进实验室;擅自在实验室睡觉过夜或进行通宵实验。

5

私自改装、乱拉乱接电路、水路;使用禁止的大功率设备或取暖设备;使用明火和可燃性蚊香等。

6

在实验室或消防通道给电动车充电;无人监管状态下为电器充电。

7

未执行管控类化学品申购、使用、保管等管理制度;向无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购买化学试剂;私自接受外单位提供的、或向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管控类化学品。

8

无证操作大型仪器;高温、高压、高速运转等危险性实验时离开工作岗位;实验结束未按要求关闭相关设备设施和水电气源;未执行实验操作规程。

9

向下水道倾倒废旧化学试剂和废液;乱扔或未按规定分类处置实验废弃物(包括废试剂瓶、碎玻璃、医疗生物废物等);实验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

10

不服从、不配合实验室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四条 学生实验室安全违规行为的处理

学生发生第五条所列的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将根据等级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

(一)存在四级安全违规行为的,立即对当事学生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其改正违规行为。

(二)存在三级安全违规行为的,对当事学生进行通报批评,要求其作书面检讨、改正违规行为。

(三)存在二级安全违规行为的,给予当事学生警告处分,要求其作书面检讨、改正违规行为。

(四)存在一级安全违规行为的,给予当事学生严重警告处分,要求其作书面检讨、改正违规行为。

(五)同时存在两项以上违规行为的,按其中较中的等级再加重一级处理;同一违规行为出现2次及以上的,加重一级处理。

(六)存在违规行为的学生如为中共党员,还将视情节给予党内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的等级认定

序号

责任事故

等级

1

直接经济损失五千元以下,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2

直接经济损失五千元以上(含)至二万元,未造成人员伤亡。

3

直接经济损失二万元以上(含)至十万元或造成人员轻伤。

4

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含)或造成人员重伤、死亡。

第六条 学生发生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的责任追究

除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外,将根据等级给予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一)发生四级安全责任事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二)发生三级安全责任事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发生二级安全责任事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发生一级安全责任事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因故意违反相关安全法规、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自身受到伤害的,后果自负;

(六)责任人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报告、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或不如实报告的,将从重处分。

第八条 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内不得参评各类奖学金及各种荣誉称号。

第九条 学生实验室安全违规行为或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处理程序

学院学工办按照《扬州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规定的权限与程序,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需报学校有关部门联合处理的,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后,由院学工办按规定报送。

第十条 学生发生实验室安全违规行为或安全责任事故的,将追究指导教师的责任;追究办法按学校、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本办法条款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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