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监控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质量监控 > 校院发文 > 正文

校院发文

扬州大学化学(师范)专业本科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扬州大学化学(师范)专业本科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全国教育大会和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深化新时代教师教育改革,进一步规范化学(师范)专业本科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工作程序与方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2018版)》《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暂行)》(教师〔2017〕13号)、《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第二级认证实施办法(试行)》(苏教评〔2018〕2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评价内涵

第二条  坚持人才质量科学评价观,以“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为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的指导思想。

第三条  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是从特定的目的出发,通过一定程序对已经完成或正在进行的教学工作进行检测,得到反映教学工作进程的质量或成果水平资料和数据,进而对教学工作的质量或成果水平做出合理的判断。依据化学(师范)专业培养方案,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化学(师范)专业本科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采用直接评价与间接评价、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校内评价与校外评价、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相结合的多样化评价方式及评价策略进行评价。

第四条  化学(师范)专业本科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包括培养目标达成度、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和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培养目标是对化学(师范)专业毕业生经过一段时间工作实践之后,预期能够达到的职业和专业成就的总体描述;毕业要求指学生在毕业时应该具备的知识、能力、素质,为培养目标达成提供基础;毕业要求与学生毕业后一定时间(5年左右)的工作实践经验共同作用,保证培养目标的达成。毕业要求通过指标点分解落实到课程,当课程设置与毕业要求建立合理的对应关系后,课程目标的达成情况决定了相应毕业要求的达成情况。

第三章   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

第五条  评价依据。化学(师范)专业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主要评价依据是化学(师范)专业培养方案中培养目标。培养目标应体现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国家和地方对教师教育的需求和学校办学目标定位。

第六条  评价主体。化学(师范)专业本科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主体涵盖本专业任课教师、校院督导、教学管理人员、师范专业毕业生、教育行政部门及用人单位等。

第七条  评价责任人。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化学(师范)专业本科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第一责任人。学院分管教学工作院长、分管学生工作书记和专业负责人为评价直接责任人,负责化学(师范)专业本科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  评价方法。化学(师范)专业本科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采用校外评价与校内评价,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1.校外评价通过调查问卷等方式征求毕业生、用人单位及社会其它相关方的评价意见进行综合评定。将培养目标达成分为完全达成、达成、基本达成、较低达成和未达成5个水平,并分别赋值为1、0.8、0.6、0.4、0.2,不同类型评价主体的权重分别为毕业生0.4、用人单位0.4、社会其它相关方0.2,培养目标各指标点达成度按下列公式计算:

2.png

2.校内评价通过问卷方式征求教师、督导、教学管理人员评价意见进行综合评定。将培养目标达成分为完全达成、达成、基本达成、较低达成和未达成5个水平,并分别赋值为1、0.8、0.6、0.4、0.2,不同类型评价主体的权重分别为教师0.4、督导0.4、教学管理0.2,培养目标各指标点达成度计算方式与校外评价相同。

第九条  评价周期及要求。化学(师范)专业本科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每年进行一次,形成“化学(师范)专业本科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记录,评价记录包括评价内容、评价依据、评价主体、评价方式、评价结果等,评价记录要完整、可追踪。

第十条  评价结果及运用。本专业对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评价报告。评价记录和评价报告由学院保存,保存期6年,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作为本专业修订培养方案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

第十一条  评价依据。化学(师范)专业本科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主要评价依据是化学(师范)专业培养方案中毕业要求。毕业要求应体现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教育部及江苏省师范类专业认证标准和学校办学目标定位。

第十二条  评价主体。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主体涵盖化学(师范)专业毕业生、任课教师、辅导员(含班主任)和用人单位等。

第十三条  评价责任人。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第一责任人。分管教学工作院长和专业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负责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的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评价方法。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采用直接评价与间接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1.毕业要求达成度由直接达成度和间接达成度两部分构成,直接达成度占0.7的权重、间接达成度占0.3的权重。毕业要求达成度高于80%表示该项毕业要求达成。

2.直接评价(毕业要求课程维度达成度根据毕业要求与课程关联矩阵图进行计算,课程对毕业要求有高、中、低三种支撑类型,其权重分别为高度支撑课程0.6、中度支撑课程0.3、低度支撑课程0.1。毕业要求课程维度达成度计算公式为:

  3.png

式中 N为各毕业要求所分解的指标点数目

3. 间接评价通过问卷方式征求教师、学生和用人单位的评价意见进行综合评定,每个毕业要求的指标点达成水平的评价结果分为完全达成、达成、基本达成、较低达成和未达成5个水平,并分别赋值为1、0.8、0.6、0.4、0.2,分别统计不同评价群体(教师、学生和用人单位)对每条毕业要求中各指标点达成度的评价结果,计算公式为

4.png

每条毕业要求中各指标点达成度取不同评价群体(教师、学生和用人单位)中该条毕业要求中指标点的评价最小值作为该指标点达成度。每条毕业要求的达成度和总体毕业要求达成度分别按正式计算

5.png

第十五条  评价周期及要求。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每年进行一次,形成“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记录文档,要求评价记录完整、可追踪。

第十六条  评价结果及运用。本专业对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结果进行分析和比较,找出教学环节、课程体系的弱点,进行必要的整改,从而保障各个教学环节、课程体系、教学大纲均能围绕毕业要求达成这个核心任务来实施。毕业要求达成度评价记录和分析报告由学院保存,保存期6年。评价结果和分析报告作为本专业修订培养方案和调整毕业要求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

第十七条  评价依据。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以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为依据。

第十八条  评价主体。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主体涵盖在校师范生、任课教师、校院督导所组成。

第十九条  评价责任人。学院分管教学院长和专业负责人为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第一责任人。课程负责人为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直接责任人,负责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  评价方法。

1.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包含直接评价和间接评价两种方式。直接评价可采用课程标准化考试、过程性考核、学生学习作品(实验报告、论文、教学设计、调查报告等)评价等方法进行,间接评价可采取调查、访谈、学生网络评教等方式进行。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由直接评价和间接评价两部分组成,直接评价的权重为0.8、间接评价的权重为0.2。

2.根据课程的性质,课程目标达成度直接性评价按不同的方式进行评价。

1)理论为主的课程。直接评价应至少包括过程性考核和标准测试两种类别,分别按过程性考核占0.3,标准测试占0.7的权重进行计算。

2)实验为主的课程。直接评价按实验准备(预习)占0.2、实验表现占0.4、实验结果(报告、论文)占0.4的权重进行计算。

3)实践为主的课程。直接评价按实践参与占0.2、实践能力表现占0.4、交流合作占0.2、实验总结(报告、作品等)占0.2、的权重进行计算。

3.课程目标的达成度直接性评价由课程各分项目标达成度按一定的比例权重构成,课程各分项目标的比例权重由各教研组确定。具体程序如下:

1)依据课程大纲所建构的课程目标与毕业要求指标点矩阵,确定课程目标的比例权重。

2)将考试、评价内容和测试总分等分解到各课程目标下,得到各课程目标总分(Tc)。

3)确定各课程目标的期望值,期望值(Ec)按以下方法确定:

Ec=Tc(1- αd

αd为该课程的难度,其值可由该课程考试的学生均分(Ac)和课程考试总分(Tp)的比值通过下表查得。

Ac/Tc

(.00, .05]

(.05, .10]

(.10, .15]

(.15, .20]

(.20, .25]

(.25, .30]

(.30, .35]

(.35, .40]

(.40, .45]

(.45, .50]

αd

0.939

0.878

0.817

0.758

0.699

0.643

0.587

0.529

0.471

0.414

Ac/Tc

(.50, .55]

(.55, .60]

(.60, .65]

(.65, .70]

(.70, .75]

(.75, .80]

(.80, .85]

(.85, .90]

(.90, .95]

(.95, 1.0]

αd

0.362

0.316

0.261

0.217

0.165

0.116

0.071

0.021

0.0001

0

4)计算各课程目标达成度。课程目标达成度=该课程目标下学生的平均分/该课程目标期望值。

5)计算课程目标达成度,达成度高于0.8,表示该课程目标有效达成。

1.png

第二十一条  评价周期及要求。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每学期进行一次,形成“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记录文档,要求评价记录完整、可追踪。

第二十二条  评价结果及运用。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结果应及时反馈给相关任课教师,帮助教师发现课程教学短板,有针对性地改进相应教学环节,调整教学内容,改善教学方法,推动师范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的持续提高。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记录和分析报告由学院保存,保存期6年。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化学(师范)专业本科人才培养质量达成度评价实行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化学(师范)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专业培养目标、毕业要求和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专业要依据评价结果,认真完成评价报告,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并落实到专业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的修订中。

 

2018年10月


地址: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四望亭路180号
电话:0514-87975568
邮箱:616893179@qq.com,23449504@qq.com

Copyright © 2020 扬州大学化学(师范)教育 All rights reserved. 苏公网安备 32100302010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