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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大学化学化工学院教学督导工作若干规定
扬州大学化学化工学院教学督导工作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强化对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学院建立教学督导制度。为保证教学督导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扬州大学教学工作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院教学督导组为学院的教学监督机构,在主管教学的副院长领导下工作,主要对学院的各种教学工作和教学活动行使督查、调研、评价、指导、咨询等职能。

第二条  院教学督导组由5名教学督导员组成,由学院聘任,聘期二年。对不能正常履行督导职责的,学院可提前解除聘任。

第三条  教学督导员的聘任条件:

1、热心高等教育事业;

2、熟悉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

3、具有高级职称,有丰富的教学或教学管理经验;

4、责任心强,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实事求是,敢说真话;

5、身体健康。

第四条  教学督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1、深入课堂听课,了解学院教学工作状况,对教师的教学工作情况和学生的学习状况进行检查,对如何加强教风和学风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院教学督导员每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0节。其中,实验课的比例不少于20%

2、通过听课和检查,了解学院实践教学的运行情况,特别是对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计划、安排和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如何提高毕业设计(论文)质量提出意见和建议。

3、对学院教学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

4、对学院执行学校教学文件和教学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督查,特别是检查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等教学基本文件的执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5、协助指导青年教师开展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方面的改革和研究,帮助其提高教学水平,保证教学质量。对全院教师的教学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6、完成学院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五条  教学督导员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有关教学工作会议;

2、听课;

3、要求被督导的对象提供与督导有关的教学文件、档案、资料等,并汇报工作;

4、对学院教学工作状况及教师教学效果有评议权,对教师职务晋升、奖惩有建议权;

5、可随时向主管教学的院长反映督导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

第六条  教学督导员应不断加强学习,积极开展教学督导工作的研究,注意总结督导工作经验。

第七条  教学督导组每学期进行一次督导工作总结,召开督导组会议,并形成书面材料,向主管教学的院长报告督导工作情况。

第八条  学院给教学督导组提供必要的活动经费,根据督导员工作情况付给一定报酬。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本规定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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