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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大学化学化工学院关于课程考核的规定
扬州大学化学化工学院关于课程考核的规定

为了做好我院考试工作,保障课程考试的正常进行,规范对考试的管理,经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对课程考核作如下规定:

一、在一学期内开设的课程,须按教学计划进行考试或考查。跨学期开设的在每学期结束前均应考试或考查,在课程结束后应按教学计划进行考试或考查。

二、我院教职员工需按扬州大学相关规定进行考试的准备、考试及考后的评卷工作。

三、课程主讲教师需做好考前准备工作,认真检查试卷,确保无误。试卷上的课程名称不得采用简写,需与教学计划保持一致。

四、监考人员必须提前十五分钟进入考场,并彻底清场。开考前认真核对相关证件。考试期间,监考人员须认真进行监考并做好监考记录,监考人员及参考学生必须关闭通讯工具。

五、院办须与监考人员做好试卷接交工作,认真做好接交记录,不得遗失试卷。

六、教师须应认真批阅试卷,做到评分公正、客观,评卷正确无误。

七、课程主讲教师须按学校或学院有关规定给出课程考核的最终成绩。考试课程按百分制给学生成绩,考查课程成绩按百分制或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给出学生成绩。

八、教师须将相关档案材料(试卷审批表,A卷及答案,B卷及答案,平时成绩记录、成绩登记表、试卷分析表、学生试卷等)按规定进行整理,并在规定时间内交院办。

九、对于考查课程,原则上按考试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十、对于在课程考核上进行改革的课程,先由主讲教师提出申请,经所属教研室讨论并批准,报学院审批。

十一、学生成绩的计算方法按扬州大学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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