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大学教学计划修订的有关规定扬大教[2003]192号 教学计划是学校保证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重要文件,是人才培养目标和人才培养模式的具体体现,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的基本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的教学计划管理,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修订本科专业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教高[1998]2号)精神,结合我校教学管理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一、教学计划的修订
1.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教学计划的修订(含新增专业的教学计划制订)要以“三个面向”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坚持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和综合提高的原则。注意及时将高等教育的改革成果固化到教学过程和人才培养模式中,科学地处理各教学环节之间的关系,坚持教学计划的统一性和多样性相结合,突出专业特色。
2.组织与领导:学校成立教学计划修订领导小组,对全校教学计划的总体框架和各学院修订的专业教学计划进行审核。各院系按专业或专业大类(视招生口径而定)成立教学计划修订小组,小组成员一般为5-9人,负责本院各专业教学计划的修订。
3.修订程序:①教务处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提出修订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及要求,经学校教学计划修订领导小组讨论修改,主管校长批准后,发至各院系参照执行(在其他时间内修订的教学计划,参照最近一次教学计划的修订原则及要求执行)。②各学院教学计划修订小组根据学校提出的原则意见及要求,在广泛调研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教学计划初步方案。该方案应征求各专业指导委员会和有关院系和教研室的意见,经过进一步讨论修改,报主管院长批准后,连同《扬州大学教学计划论证报告》汇总到教务处。③学校教学计划修订领导小组对各专业教学计划进行审核,教务处根据审核意见进行修改。需要作重大调整的教学计划返回专业所在院系重新论证并作修改。④所有专业的教学计划经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执行。
二、教学计划的调整
1.教学计划一经执行应该具有相对稳定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更改。因社会经济发展、科技进步等客观需要可对教学计划进行局部调整,由专业所在院系填写《扬州大学教学计划调整申请表》报教务处。
2.必修课程的增减以及学分变动必须经院教学委员会讨论,主管院长批准后报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3.选修课程的增减、学分变动以及必修、选修课程安排的秩序更动,由有关的系或教研室提出,非课程所在院系提出的课程调整,应征得课程所在院系的同意,经主管院长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执行。
三、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03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