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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大学化学(师范)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2017年8月颁发)
扬州大学化学(师范)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2017年8月颁发)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适应高等教育发展的需要,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进一步加强对教学工作的指导、检查和评估,促进我院化学(师范)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的提高,学院设立化学(师范)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

第二条 化学(师范)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我院化学(师范)专业教学工作的咨询、审议、评价、指导机构,是化学(师范)专业本科教学工作进行决策咨询、审议、监督和指导的专家组织;对化学(师范)专业的培养方案的修订和实施、教学改革、教学建设、质量监控等问题提出决策建议和工作意见。


二、组织

第三条 化学(师范)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实行委员制,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委员若干人。委员一般由以下人员组成: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国家或省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学校相关学科领域的专家教授、中学化学教育系统专家、与本科教学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人员。

第四条 化学(师范)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1)思想政治素质好,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和良好的职业操守,能认真履行职责,甘于奉献,作风正派,廉洁奉公;(2)学术造诣高,对教育教学规律和人才培养工作有较高的研究水平,教学第一线或本科教学管理等相关工作经验丰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3)愿意为化学(师范)专业本科教学奉献智慧和热情,积极投身教学工作;(4)具有大局观,能从全局出发全面考虑学院的教学工作。

第五条 化学(师范)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聘任, 化学(师范)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每届三年,任期内,学院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进行增补、调整。


三、职责

第六条 化学(师范)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基本职责:

1.对学院化学(师范)专业的专业设置与调整进行审议,提出意见与建议,负责修订和审议化学(师范)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2.对化学(师范)专业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建设、教学改革方案进行审议;审议化学(师范)专业的课程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等重要教学文件;参与评估化学(师范)专业重点建设的专业与课程。

3.对学院化学(师范)专业教学管理制度改革进行讨论,审议化学(师范)专业的课程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等重要教学文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4.通过听课、查阅教学文件资料、搜集学生意见等方式,调查、研究、分析、评价各教学单位教学情况,对化学(师范)专业进行教学工作检查,开展教学质量评估与评价,提出诊断意见并监督整改。

5.通过测评、调查、座谈、搜集毕业生、学生家长、用人单位、在校学生意见等方式,评估化学(师范)专业培养目标、毕业要求的达成度,提出诊断意见并监督整改。

6.对化学(师范)专业师资队伍的建设、青年教师的培养提出意见与建议。研究学院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四、工作制度

第七条 化学(师范)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召开3次全体会议。特殊情况可由主任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八条 化学(师范)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研究形成的重大决策议案,须提交耽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后付诸实施。

第九条 本条例由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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