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大学化学(师范)专业教育实践“双导师制”管理办法(试行)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教师教育课程改革的意见》(教师〔2011〕6号),积极构建“三位一体”卓越教师协同育人机制,大力推进校地合作,加强实践教学,并使教育科学学院应用型人才培养方案得以切实落实,努力营造良好的实践育人环境,形成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氛围,努力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进一步促进化学(师范)“双导师制”工作管理的规范化和常态化,切实保障“双导师制”工作的有效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以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为指导,以提高化学(师范)教育质量为根本,以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化学(师范)教师队伍为目标,通过“双导师制”的实行,创设有利于化学(师范)教育人才培养和培训的制度与环境,扎实推进教师专业化进程,科学构建职前培养与职后培训一体化的化学(师范)教育新格局。
第二条 组织管理
成立由学院、地方教育局、中学三方组成的“双导师制”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导师的选聘、管理、督导与考核工作等。
第三条 导师的聘任程序
“双导师制”指导教师的聘任主体为学院。高校指导教师的产生在学院内部公开选拔;中学指导教师通过地方教育局直接推荐或地方教育局与高校协商推荐。“双导师制”工作委员会对选拔推荐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聘任。“双导师”的聘任原则上实行一年一聘。
第四条 导师的聘任条件
(一)学院指导教师聘任条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体心理素质。
2.专业基础理论、教育理论扎实,专业基本技能和教育教学技能娴熟,知识结构合理,教学经验丰富。
3.了解基础教育,熟悉新课程改革,熟知国家教师教育政策。
4.具有较强的教研能力和较丰富的教研经验,教研成果突出。
5.热爱任教学科,能够深入基础教育,乐意参与基础教育教学改革。
6.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
(二)中学指导教师聘任条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体心理素质。
2.掌握专业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有较好的教育理论素养。
3.教育教学基本功扎实,教育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成绩突出。
4.具有较强的学科教研能力,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成果。
5.热爱任教学科,熟悉新课程改革,乐于参与对师范生的培养。
6.原则上,应具有中教中级以上职称,本科及以上学历。
第五条 导师的职责与任务
(一)学院指导教师
1.积极更新教育教学理念,努力把握学科前沿动态,主动适应我国新课程改革与发展。
2.深入基础教育,了解基础教育,研究基础教育,践行基础教育。
3.主动发挥连接高等教育与基础教育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投身于教师教育职前培养和职后培训一体化进程。
4.引导师范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教育师范生形成良好的职业意识和专业情感,帮助师范生掌握扎实的教育教学理论和技能,指导基地校实习生完成各项实习任务。
5.积极投身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参与基础教育教师培训,引导基础教育教师专业发展。
6.深入中学课堂教学,主动参与听课、说课、作课和评课活动,努力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7.与中学教师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努力促进教研成果推广应用。
(二)中学指导教师
1.积极更新教育教学理念,努力把握高等学校教师教育改革动态,主动适应教师教育新课程改革与发展。
2.不断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修养、专业理论素养和教育教学技能。
3.主动发挥联结基础教育与高等教育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投身于教师教育职前培养和职后培训一体化进程。
4.引导师范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感染师范生形成良好的职业意识和专业情感,帮助师范生掌握扎实的教育教学技能,指导师范生完成各项教学技能训练任务。
5.指导师范生备课和进行教学设计,积极参与听课和评课,帮助实习生完成见习、实习和研习任务,带领实习生参与班级管理,努力提高师范生的课堂教学技能和管理水平。
6.指导师范生学习应用现代教育技术,进行课件设计与制作,帮助师范生开展教学案例、课程资源开发。
7.每学年为师范生上示范课1次以上,积极参与教学项目研究和指导实习生进行基础教育教学调研。
第六条 “双导师制”的培训、监督和考核
学院在聘任指导教师后,适时组织岗前培训,以明确指导教师的各项权利与义务。省教育厅将有计划地组织全省指导教师进行集中培训或考察学习,开展全省交流研讨会,提升指导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双导师制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双导师制”实施过程的检查和督导工作,做好相关纪录。检查中若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
“双导师制”工作委员会制定具体的考核标准,对指导教师的各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监督与考核小组广泛听取用人单位领导、同事和学生的评价意见,结合平时检查,给出考核结果。学院将校内指导教师的指导工作计入教学工作量,并根据校外指导教师考评结果,按照学校相关财务规定付予相应课酬。
第七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化学化工学院教学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从化学(师范)2014级本科专业施行。
2016年3月